各市市场监管局,各市知识产权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网络,扩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设在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下称“山东分中心”)工作站(下称“工作站”)业务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经山东分中心同意设立并接受业务指导,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各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
(二)需具备相应的办公场地、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等软硬件条件;
(三)需配置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专职)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两年以上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四)设置咨询、受理和投诉窗口,开通专门的咨询和受理电话,实行“一窗一网一号”办理各项业务;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立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山东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本办法第三条相关内容,并提出初步工作方案;
(二)申请材料由山东分中心进行审核,并组织考察;
(三)满足设立条件的,由山东分中心发文并授牌。
第五条 工作站统一命名格式,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地市名)工作站”。
第六条 工作站由申请设立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山东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作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运行流程,
简化工作程序,提升纠纷应对指导能力;
(二)按要求向山东分中心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三)及时向山东分中心报送典型案例;
(四)完成山东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山东分中心定期对工作站进行指导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站进行表扬。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山东分中心将撤销工作站,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在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不遵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十条 工作站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建立与涉外企业的沟通联系机制。了解本地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情况、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情况,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库。
(二)收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信息。定期征询当地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需求和意见,多渠道搜集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典型案例,分类整理和分析研究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
(三)组织开展纠纷应对指导。接收所在地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对影响产业发展、主体复杂、数额巨大或波及范围较广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报山东分中心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应对建议并做好受理案件的咨询指导和跟踪反馈。
(四)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围绕本地区企业需求,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配合山东分中心完成其他纠纷应对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站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季度工作总结和纠纷案源、指导工作有关信息,遇有重大案件即时报送。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