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助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前期调研摸底基础上,现开展引导推动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概念内涵
企业研发中心泛指由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专门从事开发活动的机构,包括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功能单元,及建在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国防科技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等。
二、组织模式及建设方式
力争三年内,对尚未建有政府认定研发中心的规上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引导推动企业自建或共建各类研发中心。
(一)组织模式。研发中心建设采用备案制,凡是具备研发活动、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研发场所、研发设备等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备案。备案通过后统一确认为“青岛市企业研发中心”。对于基础坚实、体制健全、运行良好、绩效显著的企业研发中心,将择优推荐为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在项目研发、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建设方式。引导推动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
1.对于目前有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主要是针对未建有政府认定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有研发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要求于2021年8月底前全部进行备案。
2.对于尚未有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引导企业通过开展合作,与高校院所、产业链创新企业共建共享研发中心,逐步实现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中心覆盖。一是鼓励企业探索通过合作研发、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等方式,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可备案为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研发中心”;二是引导推动企业依托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对本地产业链中符合研发中心设立标准的核心企业确定为“链主”单位,围绕“链主”单位形成的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可备案为“链主”单位的“产业链共建研发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统一负责本区域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备案推荐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深入摸排、扎实推进,要确定一名专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所有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摸底动员,填写“企业申请建设研发中心调查摸排信息表”(附件2)。
(二)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备案建设研发中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形成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阶段性进展安排,请于8月31日将针对目前有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备案建设研发中心的推荐意见(附件3)、汇总表(附件4)(纸质一式各2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备案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工作要同步推进,不断探索完善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争取三年内实现规上工业企业都建设研发中心或开展研发活动。
附件1: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未建立研发机构的名单
附件2:企业申请建设研发中心调查摸排信息表
附件3:关于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备案建设研发中心的推荐意见
附件4: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备案建设研发中心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