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预备通知》(详见附件1),省科技厅拟于5月下旬,依托“科技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系统,开展全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
依据《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鲁科字〔2021〕11号)(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由部门自评-专家函评-现场评价等环节组成。根据通知要求及绩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现组
一、自评对象
青岛市已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46家(详见附表3)。
二、自评内容和流程
1.针对已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年期间(2020年5月1日—2021年4月30日)工作绩效开展自评,重点评价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分类评价。
2.请各新型研发机构认真总结一年来实际建设运行情况,按照自评报告编写提纲,撰写自评报告,填写绩效自评表(编写提纲和自评表详见《绩效评价办法》的附件1、附件2),同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6日下班前,将加盖机构公章的纸质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和附件证明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附件证明材料PDF格式)报本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3.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于5月7日下班前,将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各1份报青岛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4.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采取材料评价、现场评价或专家评议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形成本市新型研发机构自评结果和工作报告,上报省科技厅。
5.待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绩效评价系统开放后,再按省厅要求线上填报。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和督促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
2.请各新型研发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绩效自评,按时上报绩效自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3.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一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作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请于4月28日下班前通过金宏网报“青岛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基础研究处 孟凡友 85911053、13370842855
董 洋 85911336、17864264696
附件:1.关于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预备通知
2.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办法>的通知
3.青岛市46家已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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