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数据开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加速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挖掘公共数据潜在价值,加快“数字青岛”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主体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邮政、通信、水务、电力、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铁路等公共事业运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数据使用主体,是指通过下载、调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数据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开放主体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工作应当遵循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统筹管理、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合规应用,安全可控、评价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大数据局为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完善和管理维护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标准;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各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各数据开放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相关工作。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数据开放专人专岗管理制度,明确牵头负责的内设机构及人员,并将名单及时提交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大数据局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使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建立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全过程管理机制,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数据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落实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所获取的公共数据安全。
第二章 数据开放和利用
第七条 市大数据局应当结合公共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保护和应用要求等,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范。数据开放主体应当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对具体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开放类型、开放条件。
公共数据分为非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3类。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开放,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可以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或者无条件开放类;第三方同意开放或数据开放主体认为不开放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或者无条件开放类。
开放条件主要指对数据使用主体的技术管理要求和审核要件。
数据开放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和开放条件。
第八条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范,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注明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提交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连同数据集,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发布。
第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和维护开放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不断扩大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
第十条 对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使用主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以数据下载或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公布开放条件。数据使用主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向数据开放主体提交申请,并说明申请用途、应用场景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数据开放主体对数据使用主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数据使用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访问、数据沙箱等方式开放公共数据。
第十一条 鼓励数据使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数据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约定,开展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并对不当行为采取限制、取消权限等相应措施。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举报违法违规利用公共数据的行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数据开放主体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数据使用主体认为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以外的数据应当开放的,可以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提出开放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数据更新要求等。
相应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及时对申请开放数据进行分级分类评估,非开放类数据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不开放理由;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使用条件;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放。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主体对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反馈,数据开放主体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反馈。
第三章 多元开放
第十四条 构建多元数据生态体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依法开放自有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维度开放和融合应用,推动建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的数据交易机制。围绕医疗、交通、安保等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加快相关领域公共数据开放,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数据服务推荐等方式,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发展,营造良好开放氛围。
第四章 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指标评价体系,对数据开放主体的开放数据质量、调度管理效率、数据支撑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数据开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数据开放职责,或者在数据开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数据开放主体、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开放公共数据过程中,因试验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数据使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收益、危害公共数据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