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等文件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鲁工信技〔2019〕5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12日
青岛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以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等文件和《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鲁工信技〔2019〕57号),制订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是:面向青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以协同创新为取向,以产业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实现创新链条各环节有机融合,打造跨行业、跨领域、网络化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 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网络组织,创新资源整合枢纽,共性技术研发供给,创新服务公共平台,创新人才培育基地。
第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中心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培育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有关行业组织积极协助做好中心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建和运行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是本领域骨干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5家以上在本领域的优秀创新型企业和相关单位,可采取“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
第六条 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应是具有业界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以资本为纽带,联合若干个产业链上下游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高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共同组建,形成跨学科、跨行业协同创新机制。根据发起单位不同,因类制宜、因业施策,采取多种模式进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七条 创新中心应单独设帐,接受各方监督,建立健全资金投入和运行机制,能够保障创新活动的持续开展,启动建设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包括软硬件设备、项目研发、人员经费),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八条 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10家以上,并覆盖本领域的相关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第九条 创新中心成立后至少应有3项以上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第十条 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技术专家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制定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包括政府资助)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与行业内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达成共建意向,签署共建协议,共同编制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详细分析创新中心的建设基础条件和建设规划,明确创新中心的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运营模式,量化提出创新中心的预期成果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十三条 青岛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全年接受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可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牵头单位申请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方案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我市制造业的优势产业和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点方向,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列入青岛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计划。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期一般为1年以上。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完成建设任务书各项任务,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并取得明显成效,可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报告由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认定。同时,支持有条件的积极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交的运行发展报告和定量定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管理和是否继续支持的主要依据。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用好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等政策,重点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和实验平台建设、中试生产线及设备、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等。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包括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支持工业强基等专项向制造业创新中心倾斜,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和行业公共服务能力,支撑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区(市)级财政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资金配套或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创新中心探索采取企业主导、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按照约定,通过入股或缴纳会员费的方式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和创投风投的作用,通过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评价等环节,系统性总结、宣传实施成效,协调各类媒体,利用多渠道宣传典型经验,进一步营造全社会重视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各区(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