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产业巨峰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产业巨峰人才引进计划”,根据《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崂山区关于鼓励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崂发〔2017〕22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挥企业引才主动性,实行配额制管理模式,每年在“6+1”产业中评选5-15家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总额不超过20名人才引进配额,每个配额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人才引进补贴,给予人才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政府津贴。
第三条 获批产业巨峰人才引进配额的企业和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产业巨峰人才引进配额的企业和人才需符合崂山区“6+1”战略性新兴产业(智慧产业、智能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微电子产业和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定位。
2.企业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能力,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能力。
3.企业上年度区级主要经济贡献扣除根据《崂山区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打造高端新兴产业的若干政策(修订)》享受的扶持资金额度后,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区级主要经济贡献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4.人才须为区外全职引进的创新类人才。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其中,中国境内人才人事(劳动)关系须正式转入崂山区,且在崂山区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须持外国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有效证件,且每年累计在崂山区工作不少于6个月。
5.在同等条件下,曾全职引进或培育过省级以上高端科技人才的企业优先推荐。
6.每个企业每年申报人才配额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每个企业历年获批人才配额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四条 人才引进配额资金扶持方式:
1.引进补贴。100万元引进补贴在企业获得配额后一次性拨付。
2.购房补贴。人才本人和配偶在青岛市六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无住房,且在崂山区无房产交易记录,在我区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按照成交价格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成交价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贴;低于50万元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给予补贴。购房补贴和青岛市人才公寓(含租赁型、产权型)政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安居保障类优惠政策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3.政府津贴。按年度于每年年底一次性拨付2.4万元/人,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资金兑现前,须落实人才在职情况,人才已离职的,不再兑现后续资金。
第五条 区科创委负责智慧产业、智能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微电子产业组织申报和受理审核工作,区发改局负责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组织申报和受理审核工作,并提出扶持建议。区科创委负责汇总扶持建议提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区相关会议研究。
区财政局负责人才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执行程序:
1.人才备案。区科创委和区发改局每年定期发布人才备案意向征集通知,企业确定人才引进意向后,须及时向各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产业领域分别报区科创委和区发改局汇总,未备案人才不纳入扶持范围。
2.通知发布。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区科创委和区发改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人才依托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3.项目申报。各人才依托企业组织所需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项目受理。区科创委、区发改局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扶持建议。
5.汇总上报。区科创委负责汇总扶持建议并提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下达资金兑现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巨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4.人才与依托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为人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外籍人才提供外国来华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件复印件);
6.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享受本细则扶持政策的人才依托企业,自扶持年度起在我区正常经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我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单位,可一票否决。对申报单位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将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至本细则下发之日新引进的人才项目资金奖励依据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