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和中共青岛市李沧区委办公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李沧办字〔2019〕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全职引进是指在李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所在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补缴3个月);自主培养是指在李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培养的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在职职工成为高技能人才(不含中央、省、市属驻区单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或类似性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区属单位”)。
第二章 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区属单位2019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市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李沧区高技能人才生活补助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世界技能竞赛金牌获得者给予30万元补助;
(二)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高技能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获得者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齐鲁(省)首席技师、省突出贡献技师、省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5万元补助;
(四)市首席技师、市拔尖人才(技能类)、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高技能人才)、市突出贡献技师、市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2万元补助。
本项扶持政策参照《李沧区“十百千”人才计划扶持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区属单位中的领军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进步奖、技术创新成果和国家发明专利并运用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带来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所在企业当年实现产值(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全口径纳税增速实施技能成果创新转化奖励:
(一)纳税增速在5%(含)-10%的,按照纳税年度区级全口径税收实得税额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纳税增速在10%(含)-15%的,按照纳税年度区级全口径税收实得税额4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纳税增速在15%(含)以上的,按照纳税年度区级全口径税收实得税额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对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高技能人才为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不低于30%),企业参保人数不少于3人且已生产经营并产生税收的,按照所创办企业纳税年度区级全口径税收实得税额给予奖励,奖励期为三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每年开展李沧区首席技师评选工作,在4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800元区政府津贴。李沧区首席技师评选和认定根据《李沧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第七条 鼓励区内高技能人才开展技能传承和带徒,对带徒成绩突出的区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实施李沧区“名师带徒”奖励。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符合青岛市“名师带徒”计划的,享受市级政策,区内不重复奖励。
(一)申请李沧区“名师带徒”奖励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名师”指区属单位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区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2.徒弟指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区属单位参保职工;
3.师徒应签订不少于1年的《李沧区“名师带徒”协议》和《李沧区“名师带徒”培训计划书》,并同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4.徒弟签订带徒协议满6个月后,在协议期内获得区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职业技能竞赛奖项;
5.“名师”同时带徒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名。
(二)“名师”每带1名徒弟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技能竞赛奖项,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1.带徒入选各级别高技能人才的奖励标准:
(1)徒弟入选顶尖级高技能人才的,一次性奖励“名师”15000元;
(2)徒弟入选领军级高技能人才的,一次性奖励“名师”12000元;
(3) 徒弟入选省级高技能人才的,一次性奖励“名师”10000元;
(4)徒弟入选市级高技能人才的,一次性奖励“名师”7000元;
(5)徒弟获得李沧区首席技师的,一次性奖励“名师”2000元。
2.带徒获得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标准(按照当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XXXX年度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区各级人社系统发布的“关于做好XXXX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确定当年度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和竞赛项目)如下:
(1)徒弟获得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一次性奖励“名师”5000元;
(2)徒弟获得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一次性奖励“名师”4000元;
(3)徒弟获得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一次性奖励“名师”3000元;
(4)徒弟获得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一次性奖励“名师”2000元;
(5)徒弟获得市级二类或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的,一次性奖励“名师”1000元。
第八条 在区属单位中,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所在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补缴3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在职职工,可申请参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李沧区技师认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李沧区技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管理期2年。技师生活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按年度发放。李沧区技师认定根据《李沧区技师认定办法》进行实施。
第九条 鼓励企业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技术传承、技术革新中的支撑示范作用。对设立李沧区技师工作站的区属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站奖励。对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好、发挥作用大、贡献突出的的技师工作站,经认定后授予“李沧区优秀技师工作室”称号,一次性给予10万元提升资金奖励。建站奖励资金和提升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师工作站设备购置、教研改革、技术攻关、带徒传艺及教师培训等。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的,享受市级以上政策,区内不重复奖励。李沧区技师工作站评选根据《李沧区技师工作站评选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第十条 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创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对被认定的平台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认定为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产业技能培训中心、技能培训实训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其中,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平台的,在享受市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可重复享受区内建设奖励资金。对非区属单位成功创建“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在市级认定中,被确定为由李沧区联合推荐申报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区属单位中的企业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对引进和培养的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以赋分的方式计算积分,按照积分等次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对引进和培养区级以上高技能人才的,按照高技能人才等级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每个企业享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认定,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李沧区新增高技能人员为准。
(一)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引进和培养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达到相应积分的企业,给予奖励。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符合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实现纳税的企业;
(2)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的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申请奖励时仍然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2.每名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分值如下(同一人只计最高职业资格等级的分值):
(1)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计1分;
(2)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计3分;
(3)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计5分。
每名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只能为一个企业计分。
3.对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等次的企业,按照如下标准奖励:
(1)100分以上等次,给予10万元奖励;
(2)80分至99分等次,给予8万元奖励;
(3)60分至79分等次,给予6万元奖励;
(4)40分至59分等次,给予4万元奖励;
(5)20分至39分等次,给予2万元奖励;
(6)10分至19分等次,给予1万元奖励。
4.自企业享受奖励资金第二年起,对企业积分进行审核。
(1)积分高于申报时积分80%的,奖励资金照常发放;低于申报时积分80%、高于60%的,当年奖励资金减半发放;
(2)积分低于申报积分60%的,终止发放奖励资金;
(3)企业享受奖励资金后积分减少的,可由本企业新增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的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以相同条件和分值标准补充积分;
(4)企业享受奖励资金后积分增加的,可按照分值标准重新申请更高等次奖励。重新申请高一等次的奖励资金,按照本次与前次奖励资金的差额实施奖励。
(二)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区级以上高技能人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企业引进和培养每名领军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
2.企业引进和培养每名省级高技能人才给予1万元奖励;
3.企业引进和培养每名市级高技能人才给予4000元奖励;
4.企业引进和培养每名区级高技能人才给予2000元奖励;
5.对企业现有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获得更高层次技能荣誉的,按上述标准实施奖励。对同一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同一层次技能荣誉,只计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培育高技能人才。对职业培训机构,年度内培训区属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或户籍为李沧区的自由职业者、未就业人员,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累计达到100人(含)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新增人数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李沧区新增高技能人才数据为准。同一名高技能人才在两个或以上培训机构,获得多个等级、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首先获得的、最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认定。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聚才、育才、选才作用,鼓励区属单位积极承办职业技能竞赛。对区属单位取得相应级别赛事的承办权,或经具有赛事主(承)办权的单位指定为唯一或主要协办单位的,按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技能竞赛办赛奖励:
(一)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50万元;
(二)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奖励30万元;
(三)国家级二类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奖励20万元;
(四)省级二类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奖励10万元;
(五)市级二类或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5万元。
其中,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竞赛的,在享受市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可重复享受区内奖励资金。
区属单位培养或选送本单位人才获得世界、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奖金的,按照竞赛个人奖金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竞赛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四条 奖励、扶持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和全区促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第三条及第十一条第(二)款实施奖励的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余奖励、扶持资金从全区促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涉及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的申报和拨付,根据《李沧区人才工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参照《李沧区“十百千”人才计划扶持资金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涉及全区促就业资金的申报和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 11 月 30 日之前发布有关申报工作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区属单位或被认定的平台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后进行核验审查,同时将相关奖励、扶持资金拨付对象名单经网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且审议通过的,按程序予以资金拨付;
(五)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发放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列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与区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