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民营经济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展 局
2020年6月1日
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储备人才,站在未来看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根据《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竞争择优、备用结合”原则,同等条件优先推荐青年人才。入选同一类别“未来之星”最多不超过2届。
第三条 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包括:高端人才培养计划、“新锐”人才托举计划、“金种子”人才储备计划。
第二章 高端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条 按照不重复评价原则,结合相应人才工程申报、评选工作,遴选有望入选国家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高端人才。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自主推荐人选配额。培养周期2年,按层次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第五条 每年遴选院士培养人选2名左右,每人每年50万元培养经费;国家级人才培养人选10名左右、“万人计划”专家培养人选20名左右,每人每年20万元培养经费;泰山学者培养人选10名左右、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培养人选30名左右,每人每年10万元培养经费。
第六条 培养人选在两年培养期内均应满足申报要求,或具有两次申报资格。特别优秀的,满足一年培养期或一次申报资格的也可纳入培养,发放一年培养经费。第一年即培养成功的,继续发放第二年培养经费作为奖励。入选人才工程层级高于拟培养层级的,按就高原则发放培养经费,已兑现的不追溯调整。
第七条 根据相应人才工程申报政策变化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遴选类别和数量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 “新锐”人才托举计划
第八条 通过以绩推才、以赛选才、自主荐才等方式,遴选引领性强、成长快、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创业“新锐”人才,实施托举培养,培养周期2年,按层次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第九条 每年遴选有望带领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20名左右,每人每年20万元培养经费。其中,创办的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货币融资的,直接纳入托举培养范围。
第十条 在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且在青注册创办企业的,每年遴选10名左右纳入托举培养范围,每人每年20万元培养经费。
第十一条 对引才育才成果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新锐”人才推荐配额,每年10名左右,专项用于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全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受推荐名额限制。每人每年10万元培养经费。
第四章 “金种子”人才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建设“金种子”人才库,将有意来青留青工作的优秀在校大学生实施入库管理、跟踪培养。入库学生享受人才政策、就业岗位、实习岗位及就业创业指导信息定向推送等绿色通道服务。入库学生资源向用人单位开放,指导开展线上对接洽谈,入库学生优先获得实习、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派遣期或毕业3年之内的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来(留)青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青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名本科3000元、硕士5000元、博士10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35周岁以下博士,按每名5万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在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引才育才的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主管领域建立后备人才信息库,推荐“未来之星”建议人选,审核人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培养人选跟踪培养,特别优秀的人才项目,择优纳入高端人才项目定制化支持范围,不符合培养要求的,取消培养资格。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培养人选的日常管理,提供良好服务保障条件;培养人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办,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全额追缴培养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由培养人选在组织课题、工程申报、科技研发、团队建设、项目推进等方面自主支配,用人单位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鼓励区(市)财政及用人单位给予配套支持。“金种子”人才储备计划培养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省和市直单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市)属和其他驻区(市)单位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