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1.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组织申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填写《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2. 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在线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3. 备案审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4. 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三章 运 行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围绕十强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增强源头创新供给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科技支撑。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参与合作,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网上提交。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支撑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市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8日。